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256號
- 原告
- 陳世雄
- 被告
- 黃美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並非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