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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2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陳世雄
被告
黃美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並非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小字第25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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