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希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投小字第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