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劉容華
- 被上訴人
- 陳漢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本院115年度投簡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申言之,上訴乃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則係指受判決之人,是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87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且此非屬於得補正之事項,上訴即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以其名義對本院115年度投簡字第16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見民事簡易事件上訴狀),然上訴人並非原判決當事人,僅為一審原告饒靈鷲之配偶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上訴人並無上訴權,其自不得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