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方賓仕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林慶茂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5條第1項)。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爭議事項為新北巿牙體技術師公會之會務,且聲請人住所位於新北巿,為便於出庭,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臺灣新北地方地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於臉書公開張貼之言論有侵害相對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經相對人於其住所透過網際網路觀覽臉書始知悉等語,則南投縣草屯鎮即為侵權結果地之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故聲請人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新北地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