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291號
- 原告
- 莊堂福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文律師
- 被告
- 賴天任(林澄子繼承人)
賴思穎(林澄子繼承人)
賴哲裕(林澄子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均在臺東縣臺東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東地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