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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原小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衡以

原告
陳秀琳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翰立律師
被告
陳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埔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7日16時10分宣判,然本件被告就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有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所規定之權利,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埔原小字第1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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