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原小字第11號
- 原告
- 陳秀琳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翰立律師
- 被告
- 陳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埔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7日16時10分宣判,然本件被告就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有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所規定之權利,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