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75號
- 原告
- 楊旻峰
- 被告
- 王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