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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衡以

原告
楊旻峰
被告
王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埔小字第7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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