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98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堂
- 被告
- 滿重均即滿大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6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