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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40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煜霖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宜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新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埔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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