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宜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新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