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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衡以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希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小字第7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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