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249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訴訟代理人
- 曾自偉
- 被告
- 陳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130元,及其中新臺幣147,231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13,970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