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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29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莊堂福
訴訟代理人
劉政文律師
被告
賴天任(林澄子繼承人)

賴思穎(林澄子繼承人)

賴哲裕(林澄子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均在臺東縣臺東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東地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簡字第29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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