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衡以

抗告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鄭希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曉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對於本院115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