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32號
- 抗告人
- 陳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鄭希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曉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對於本院115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