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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1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00號

原告
今日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千四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千四百九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10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