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1號
- 原告
- 今日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普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1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