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1號

原告
今日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普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4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