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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11號

原告
博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志鵬即臺維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1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