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30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張崇德
被告
呂麗趛
被告
游登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以本院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29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30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