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306號
- 原告
- 張崇德
- 被告
- 呂麗趛
- 被告
- 游登裕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以本院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29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