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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4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被告
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賴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41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