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410號
- 原告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昌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進聰
- 被告
- 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
- 法定代理人
- 賴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