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51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王郁雯
- 送達代收人
- 賴耀仁
- 被告
- 王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32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