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5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福
- 被告
- 謝宗宥即謝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59元,及其中新臺幣47,867元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