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47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偉
- 訴訟代理人
- 梁雅鈴
- 被告
- 陳依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88元,及其中新臺幣33,941元,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