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83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陳啓仁
- 被告
- 李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8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員小字第2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8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