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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胡惠銘即胡惠燕

      胡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9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29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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