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98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福
- 被告
- 胡惠銘即胡惠燕
胡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9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