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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簡燕子

聲請人
鋒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利息),原告應補正記載「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可得執行。

二、原告所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求償書」,內敘「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貨款全數支付」等語,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敘明究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款。

三、原告所具110年8月24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求償書」,僅蓋用鋒寶電子有限公司之印鑑,漏未經法定代理人簽章,應補正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到院,或到院於原提求償書上補正簽章,並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方振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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