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徐祥
原告
陳曉慧
被告
徐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晚間7時,在兩造之父之住處即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11樓,以如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當面辱罵原告,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健康權(言論內容涉及恐嚇、詛咒,原告會害怕,因而影響健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以:110年12月24日,伊偕同小女兒北上陪伴父親,當日中午及晚間均外出用餐,晚間7點多,在外之原告竟報案並會同警察衝進家裡,被告心生不滿始口出系爭言論,但都是在家裡吵架,不認為有侵害原告之權利等語。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兩造素來相處不諧,被告於110年12月24日北上陪伴父親,至晚間7點多,原告在外報案並會同警察衝進前址,引起被告心生不滿而出言吵架,被告有對原告語出系爭言論,及系爭房屋當時乃父親所有乙節,均為兩造一致是認,並有原告提出錄音光碟及書面譯文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觀之被告於前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固令人心生厭惡,惟依被告所辯,其係專程北上在平安夜陪伴父親,竟遭原告報案帶同警察衝進住家,始心生不滿,出言吵架等語,衡情實屬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辱罵;且被告口出惡語之處所既在原告徐祥與被告之父親住家,並非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應不致使原告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遭受貶損或有貶損之虞,是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難認有據。又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應屬發洩個人情緒之過激用語,並未告以欲用何種己力所能控制施展之具體手段,或以何將來之具體實害,加害原告或其下一代之生命、身體安全,縱使聽聞該言詞之原告產生心理上之極度不悅,仍與致生他人生命危險所為實害通知之恐嚇有間,自難認其行為構成侵害原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原告之主張於法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所為言論 (以下合稱「系爭言論」) 原告主張之事實 ㈠前一陣子撞到人,這就是因果...不要不相信因果。   被告無端穿鑿附會,牽強胡扯到因果,詛咒威脅之口氣,至為明酌。 ㈡回頭是岸...前一陣子撞到人把人家搞得家破人亡,這就是因果,相信我吧! 為何要教誨人「回頭是岸」?此段言論寓意原告必需迷途知反?胡謅原告把訴外第三人搞得家破人亡,並恣意不當連結,道說原告是因果,實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慄。 ㈢沒有水準...好吃懶做、好吃懶做(重複) 原告陳曉慧及丈夫,與公公同住七年、與婆婆同住五年,善盡扶養與侍奉公婆之義務,反觀被告徐瑞於本人婆婆過世後(110年3月18日)至公公過世時(112年5月27日)兩年期間,回來員林短暫探視自己父親的次數居指可數,不知有何立場,竟以好吃懶做之字眼,當面直接羞辱本人,實對本人有重大侮辱。 ㈣你不要不信邪、當初把人家告到家破人亡...這就是因果...你不要不相信,等著看好了。 被告所言之内容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原告徐祥並未將他人告到家破人亡,且原告徐祥係因被訴外第三人重大過失之道路交通事故行為,肇致造成重傷害之結果(原告徐祥係車禍案件重傷害之被害人),且此事究竟與被告何涉?被告此段不實言論與指控,除純屬杜撰涉及誹謗外,牽強附會扯到因果,亦含有恐嚇之意味甚濃。 ㈤跟最近那個渣男友(原告註解:應是指高嘉瑜前立委,對其家暴之林姓前男友)有甚麼差別?不要不相信,人在做、天在看,會有因果的...不要不相信。 「渣男」兩字即為羞辱性、貶抑性之用語,將渣男與原告相比擬,明顯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主觀故意與客觀不法行為;另一直強调「人在做、天在看」究竟意為何指?是否有弦外之音在咒罵原告? ㈥不會報應到這一代,小心報應到下一代。 此段談話已經有嚴重威脅恐嚇之語意,尤其莫名詛咒下一代(被詛咒人係被告旁系四親等血親),實已無端牽扯共同原告的兒子,令人心生畏懼與心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