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