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張鶴齡
- 當事人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慧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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