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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慧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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