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94號
- 原告
- 盧伯熏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祐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怡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8-C00000000號裁決所提行政訴訟,前經辯論終結,由本院於103年4月24日所為之102年度交字第494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元」,應更正為「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元」。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本件被告自應賠償給付原告300元」,應更正為「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80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原告先行墊付證人林昌明之日費500元),.......,本件被告自應賠償給付原告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有誤算該第一審訴訟費用 (即正確應含原告所先行墊付證人林昌明之日費500元)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