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7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榮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潘榮原」之記載,應更正為「潘榮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潘榮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為「潘榮源」,參照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因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