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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展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展全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緩刑4 年,並於民國98年10月5 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前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4 月25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 項固已設有2 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 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 項第1款、第2 款增訂之。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展全㈠前於91、92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緩刑4 年,並於98年10月5 日確定在案;㈡另其於90、91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下同)900 元折算1 日,於100 年4 月2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則受刑人如㈡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係於其如㈠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為,又其犯罪時間亦係在如㈠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犯罪時間前。另其所犯上開2 罪間之罪質、犯罪手段及目的雖大致相同,然其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均已坦承犯行,且於如㈠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緩刑宣告確定前,已經捐款13萬元,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在受緩刑宣告前、後,即有悔改之意,其主觀顯現之反社會性非重,不足認定所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況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難認受刑人有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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