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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4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2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春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春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拾獲被害人遺失之財物,漠視法令之禁制而據為己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犯罪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4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