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武鑫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武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武鑫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3 月確定,於民國92年2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楊武鑫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