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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73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7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升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升銘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升銘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犯同法第64條第2 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為圖個人利益,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危害主管機關對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崇聖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是否因受僱人即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另涉犯依同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另應科處同法第64條第2 項之罰金,移由聲請人另行偵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
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者,除依前2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7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