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春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春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拾獲被害人遺失之財物,漠視法令之禁制而據為己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犯罪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