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趙文鎮
- 被告
- 李文賢
王麗蓉 47歲民.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簡字第343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李文賢因公然侮辱案件,前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由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3433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八千元在案。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0 年5 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蓋印在原告起訴狀上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