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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景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武鑫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武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武鑫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3 月確定,於民國92年2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楊武鑫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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