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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白光華陳伯厚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

                         442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季為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季為成並無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本案證人所述均為不實,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案被告季為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 項以脅迫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102 年11月4 日起執行前案強盜、搶奪假釋撤銷之殘刑1 年5 月3 日(執行期滿日為104 年4 月6日),業經本院裁定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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