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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118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景宜盧軍傑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118號

聲請人
陳明偉
聲請人
陳明展
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告
游祥堃
被告
游祥德
被告
游庭瑞
被告
游美禮子
被告
陳游蓮
被告
林素梅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章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8512號駁回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850 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審判必須附具理由,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8512號駁回處分,委由代理人對之聲請交付審判,惟其等於民國102 年11月22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並未附具理由,核其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式與首揭規定即有未合。本院已於103 年5 月29日以新北院清刑佳102 聲判118 字第033811號函通知代理人,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人就本件交付審判案件聲請閱覽偵查卷宗,應向檢察官聲請,並於本文到後2 週內提出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補充理由狀到院,惟本件代理人已於103 年5 月23日,經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閱覽偵查卷宗,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且本件代理人亦於103 年6 月5日收受上揭本院通知補正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之函件,惟迄至10 3年6 月20日止均未補正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等情,有本院103 年6 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代理人傳真之收文資料、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並未附具理由,於法定程式未合,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開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11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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