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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仲農林琮欽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號

財產所有人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添旺
代表人
財產所有人 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添旺
代表人
財產所有人 信力貿易商行即黃怡庭
代表人
財產所有人 廣漢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淑如
代表人
財產所有人 台味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維仁
代表人
財產所有人 旻興農產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煙琴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被告姚鼎蒼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信力貿易商行即黃怡庭、廣漢貿易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姚鼎昌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以第三人即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鑫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春林開發貿易公司」)之名義,進口或代理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乾香菇(絲)、黑木耳(絲)、螺旋餅及洋蔥等農產品,復轉售或交付予信力貿易商行、廣漢貿易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限公司,以及其後在臺販售所得之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可能係犯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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