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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徐蘭萍徐子涵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采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顯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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