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采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顯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