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36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36號

抗告人
曹昌霖
被告
陳惕清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307 號、103 年度偵字第15118 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6 日裁定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提起抗告之抗告權人僅限於當事人(指被告及聲請人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如證人、鑑定人等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曹昌霖為被告陳悌清之妻之外甥(被告為抗告人之姨丈),業據抗告人陳述在卷,且被告已於本院裁定前之民國102 年10月24日死亡,亦無從委任抗告人代為提出抗告狀,則抗告人既非本件沒收違禁物裁定之當事人或受裁定之人,亦未受被告委任代為提出抗告狀,自無抗告權,其對本件沒收違禁物裁定提起抗告,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3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