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英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4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英傑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0行有關「殊未清洗」之記載應更正為「疏未清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英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載運油漆,竟因一時輕忽,未將該油漆桶穩妥放置,而貿然在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上行駛,不慎將該油漆潑灑在路面,致後方同向由告訴人游玉青所騎乘之直行機車因閃避不及而人車倒地,進而造成告訴人身體上之傷害,所為並無特別可原之處,又事後未能適時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渠所受之損害,可見告訴人並未宥恕被告之所為,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過失程度、品性素行、智識程度、平日生活狀況與經濟能力、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1494號
被 告 吳英傑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之4
居新北市○○區○○路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英傑於民國102年9月15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以將油漆桶放置於機車踏板上之方式
載運油漆1桶,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往臺北方向直行,
於同日下午2時36分許,行經中山路2段266號前,本應注意
騎乘機車載運物品,必須將載運之貨物放置穩妥,而依當時
天氣晴、光線良好、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
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吳英傑為停等紅燈而將機車煞
停,上開油漆桶因未放置穩妥而翻覆,致油漆桶內之水性泥
油漆噴灑在上開道路上,吳英傑亦應注意將上開翻覆之油漆
清除,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殊未清洗
上址地面之油漆而逕行離開現場,後游玉青於同日下午2時
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於同向
車道,行經上址油漆潑灑之路面,因油漆濕滑導致游玉青所
騎乘之機車打滑,人車倒地,適許家榮駕駛車牌號碼000─
FU號營業大客車,直行於同向車道游玉青之左前方,其車輛
右後車輪因此壓碾過游玉青之左手,造成游玉青受有左側肱
骨閉鎖性骨折後復位不良併關節僵硬、左側上臂壓砸傷等傷
害(許家榮所涉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另為不起訴處
分)。
二、案經游玉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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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吳英傑之供述 │被告吳英傑坦承騎乘機車載│
│ │ │運油漆,行經上址地點,油│
│ │ │漆統翻覆,伊並未清除地面│
│ │ │上油漆。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游玉青警詢│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過│
│ │中及偵查中具結後之指訴│失傷害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家榮於│證明告訴人游玉青摔滑在地│
│ │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之事實。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⑴證明犯罪事實所載之時地│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被│
│ │、㈡肇事因素索引表、新│ 告潑灑油漆處,致告訴人│
│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人車倒地,遭許家榮所駕│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駛之大客車右後車輪壓碾│
│ │ │ 之事實。 │
│ │ │⑵證明事發當時,天候晴、│
│ │ │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
│ │ │ 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
│ │ │ 視距良好之事實。 │
├──┼───────────┼────────────┤
│ 4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證明被告未穩妥載運上開油│
│ │處103年12月9日新北裁鑑│漆桶,致油漆翻覆在地,被│
│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復│告亦未清除地面上油漆,造│
│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成告訴人機車打滑,人車倒│
│ │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地之事實。 │
│ │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 │ │
│ │) │ │
├──┼───────────┼────────────┤
│ 5 │車損、車禍事故現場照片│證明告訴人因地面上潑灑之│
│ │ │油漆摔滑在地。 │
├──┼───────────┼────────────┤
│ 6 │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暨翻 │證明被告騎乘機車行經上址│
│ │拍畫面 │路段,油漆統翻覆,油漆灑│
│ │ │落地面之事實。 │
├──┼───────────┼────────────┤
│ 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
│ │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 │
│ │證明書各1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