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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鄭淳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英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英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英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曾英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5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後,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於執行中,並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073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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