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信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信儀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被告吳信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警詢」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信儀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深夜擅自闖入告訴人武氏玉碧之住處客廳,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亦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偵字第12454號被 告 吳信儀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南投縣○○鄉○○路0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信儀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105年4月22日2時40分許,無故侵入武氏玉碧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客廳,嗣經武氏玉碧當場發現後旋報警處理,於同日2時45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安街5巷內為警逮捕。
二、案經武氏玉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信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武氏玉碧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現場暨查獲照片共7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