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7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7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陳建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旋即復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查卷第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737號
    被      告  陳建榮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榮(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後,甫於民國 105
    年 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未戒除毒癮,復於上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5年7月5日18時39分為警採尿前
    回溯96小時內某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不詳處
    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經警
    於 105年7月5日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前依法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再經依法採集陳
    建榮尿液檢體送驗後,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建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
      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76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