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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屏夏許品逸李俊彥

原告
蔡艾伶
被告
陳明龍

上列被告陳明龍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簡字第4510號),經原告蔡艾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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