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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楷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楷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馮楷翔:㈠於民國101 年9 月9 日、102 年2 月2 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73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易刑從略,下同),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㈡於101 年9 月30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86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2 月17日確定。㈢於101 年11月28日犯詐欺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990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2 年11月18日確定。㈣於101 年12月3 日、102 年1 月17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3 年6 月3 日確定。㈤於101 年12月1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4 年2 月16日確定。㈥於101 年12月15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97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2 月11日確定。㈦於101 年12月16日至102 年1 月1 日犯詐欺罪,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60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102 年10月28日確定。㈧於102年2 月4 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竹簡字第90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3 年12月8日確定。㈨於102 年6 月24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3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3 年6 月10日確定。上開㈠至㈨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月,刑期自102 年10月28日入監起算,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3 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2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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