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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俊彥王凱俐游涵歆

原告
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告
黃耀海
被告
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上列被告黃耀海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耀海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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