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 原告
- 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義宇
- 送達代收人
- 陳以蓓律師
- 被告
- 李惠諭
- 被告
-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財福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惠諭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惠諭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